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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