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效文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效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效文,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01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效文盗窃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七桃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银泉小区地下车库BK30号车库内,将被害人陶某某放在车库内的6条轮胎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钱的价格将轮胎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300.00元。2015年3月27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鉴定,陶某某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1168.00元。2.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景丰家园地下车库K32号车库内,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钱的价格将轮胎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200.00元。2015年3月27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鉴定,王某乙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780.00元。3.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银泉小区地下车库K334号车库内,将被害人宋某甲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及一箱国宴白酒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钱,国宴白酒一箱50.00元钱的价格将轮胎和白酒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250.00元钱。2015年3月31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鉴定,宋某甲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1376.00元。4.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金水湾小区地下车库K45号车库内,将被害人柴某某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盗走,后以每条轮胎150.00元钱的价格将轮胎卖给天旭轮胎店的老板于某某,非法获利600.00元。2015年3月10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鉴定,柴某某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3080.00元。5.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银泉小区地下车库K56号车库内,将被害人连某某放在车库内的10条轮胎盗走,后将轮胎以45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小峰轮胎店的老板陈某某,非法获利450.00元。2015年3月27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鉴定,连某某被盗轮胎价值为人民币2656.00元。6.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王效文潜入桃山区景丰家园地下车库K91号车库内,将被害人宋某乙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盗走,后将轮胎运送到桃山区天旭轮胎店内,正要出售时被桃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3月31日,经七台河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被盗窃轮胎价值为人民币98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效文共实施盗窃6起,赃物总价值10040.00元,获得赃款180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害人宋某乙被盗窃的2条固特异轮胎、被害人柴某某被盗窃的4条韩泰牌轮胎、被害人连某某被盗窃的6条邓禄普轮胎、4条韩泰牌轮胎已返还。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王效文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及返还清单、被告人王效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七台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工作说明;2.证人陈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宋某乙、王某乙、宋某甲、柴某某、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效文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效文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效文系累犯,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2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效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效文窜至桃山区银泉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BK30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陶某某放在车库内的6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1168.00元)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的价格将轮胎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30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王效文窜至桃山区景丰家园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K32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780.00元)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的价格将轮胎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20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3.同年1月20日左右,王效文窜至桃山区银泉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K334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宋某甲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1376.00元)及一箱国宴白酒盗走,后以每条轮胎50.00元,国宴白酒一箱50.00元的价格将轮胎和白酒卖给出租车司机,非法获利250.00元钱。案发后赃物未追回。4.同年2月23日,王效文窜至桃山区金水湾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K45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柴某某放在车库内的2条轮胎盗走,后将赃物转移至天旭轮胎店进行销账,在与天旭轮胎店老板于某某攀谈中得知,如若有四条同款式轮胎于某某愿意以600.00元价格收购。5.王效文与于某某商定好4条轮胎价格后,打车再次来到金水湾小区地下车库K45号库内,盗走2条与上起同款式轮胎,后以每条轮胎150.00元钱的价格将4条轮胎卖给于某某,非法获利600.00元。柴某某被盗4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308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柴某某。6.同年2月24日,王效文窜至桃山区银泉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K56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连某某放在车库内的4条轮胎盗走,后将轮胎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小峰轮胎店的老板陈某某。7.上起后,2015年2月26日,王效文再次窜至银泉小区地下车库K56号内,盗走4条轮胎,后将轮胎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8.同年3月3日左右,王效文又一次窜至银泉小区地下车库K56号内,盗走2条轮胎,后将轮胎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上述三起案件王效文窃取连某某10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2656.00元),非法获利45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连某某。9.2015年3月5日,王效文窜至桃山区景丰家园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K91号库门未关,遂将被害人宋某乙放在车库内的2条轮胎(经估价人民币980.00元)盗走,后将轮胎运送至桃山区天旭轮胎店内,正要出售时被桃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宋某乙。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的犯罪事实,因王效文在金水湾K45号车库先窃取2条轮胎的行为已经使此2条轮胎脱离被害人控制,达成既遂。当日再次进入该车库窃取2条轮胎行为应属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的行为,故算独立的一次盗窃行为。起诉书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王效文虽在银泉小区K56号车库共窃取10条轮胎,因均在不同时间分3次窃取该库内轮胎10条,其犯意相对独立、时间相应间隔,故认定为3次盗窃行为。综上,被告人王效文共实施盗窃9起,赃物总价值10040.00元,非法获利180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同年3月5日,被告人王效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01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及返还清单、王效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七台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工作说明三份。2.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某、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陶某某、宋某乙、王某乙、宋某甲、柴某某、连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效文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效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经因同类劣迹被教养一年,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所盗财物部分返赃,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如下:被告人王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始至2016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鹭荻代理审判员 金星锋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