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鄢赛秀与邹小华、徐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赛秀,邹小华,徐洪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鄢赛秀,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敬诚,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11109364。被告:邹小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洪春,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7019-0。负责人:任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志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鄢赛秀为与被告邹小华、徐洪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丰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153.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7时05分,被告邹小华驾驶赣A×××××轻型普通货车由丰城市新城区前往老城区城西停车场,途经城西停车场大门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过往车辆与直行的原告鄢赛秀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鄢赛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鄢赛秀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1天,医疗费用为15125.67元,记帐金额10429.69元,实际支付金额为4695.98元。2013年4月19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09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认被告邹小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27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B-9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鄢赛秀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肇事车辆赣A×××××所有人为被告徐洪春,被告邹小华系其雇请司机,该车在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原告鄢赛秀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鄢赛秀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二、原告鄢赛秀自愿放弃对被告邹小华、徐洪春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52元,原告鄢赛秀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徐春荣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