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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素珍与黄东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黄素珍,自由职业。被告黄东红,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韦正威,农民。原告黄素珍与被告黄东红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素珍、被告黄东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与原告嫂子梁妹电分户后,梁妹电在原住宅前段另建房居住,原告在原旧住宅后段居住,现原告住宅位置为前邻梁妹电,后邻被告黄东红,左邻黄达红,右邻黄满文。其中,梁妹电、原告、被告住宅与黄满文住宅之间有一条历史通道,被告于2013年12月份在梁妹电与黄满文住宅之间安装一道铁门,阻止原告从该历史通道进出,原告从2013年12月以后都无法回到自家住宅居住,也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至今。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龙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处意见建议被告自行拆除安装在梁妹电与黄满文住宅之间的铁门,但被告仍不予理会。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自行拆除在梁妹电与黄满文住宅之间安装的铁门。2、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涉案通道原是黄满文、黄满贤兄弟出入的大门头(天井),为方便出入,才特意留给被告通行,被告早就修好整条通道,铺成水泥路,并在出口装上铁门。因此该通道仅属被告专用,原告无权使用该通道。2、原告的历史通道是与其嫂子梁妹电及黄达红住宅之间的通道,后该通道被其嫂子修筑围墙后堵死,因此原告应向其嫂子主张权利而非向被告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与原告嫂子梁妹电分户后,嫂子梁妹电在原住宅前段另建房居住,原旧住宅后段归原告所有,但因原告常年外出打工且该房屋年久失修,因而未在该房屋居住,现原告住宅位置为前邻梁妹电,后邻被告黄东红,左邻黄达红,右邻黄满文。在分户之前,原告有两条通道可以通行,即原告住宅与黄达红住宅之间形成的通道,另一条是本案涉案通道。分户以后,梁妹电在其住宅周围修筑了围墙将原告与黄达红住宅之间的通道堵死。经本院现场勘验查明,梁妹电、原告、被告住宅与黄满文住宅之间形成的通道为目前原告必经且唯一能够通行的通道,但被告于2013年在梁妹电与黄满文住宅之间安装铁门将该通道堵塞,致使原告无法回到自己住宅中维修或重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年5月7日龙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处意见书、宗地图、租房收据、见证书、房屋分割协议、执行笔录、(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大同村民委员会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户申请书及被告提交原告出入通道图片、黄建新、黄满文、黄满贤证人证言、民事上诉状、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宗地图及本院的现场勘验,涉案通道为历史形成的通道,原告依法享有通行权,被告在涉案通道上安装铁门阻止原告出入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通道中的铁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经现场勘验了解,原告住宅属于危房,无法居住且原告常年外出打工也未在该房屋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不得回家居住而必须租房居住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安装在梁妹电与黄满文住宅之间的铁门。二、驳回原告黄素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东红负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汤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爱尖该案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