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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惠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02号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林。委托代理人漆利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振惠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坤。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241.5元,由原告深圳市康科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