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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行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远琴与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中行他字第00001号复议申请人黄远琴,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刘世超,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系黄远琴丈夫。复议申请人黄远琴在诉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申请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共同被告,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石行初字第0000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黄远琴要求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该案被告的申请。黄远琴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复议申请人黄远琴以请求相关部门确认其正式职工身份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先向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后又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办理养老保险有审查批准职责为由,申请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共同被告。由于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履行审查批准职责,故其起诉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申请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黄远琴要求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坤审 判 员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陈泉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兴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