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爱萍与圣桂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萍,圣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许爱萍,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某公司员工,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圣桂英,女,1936年8月17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爱萍与被执行人圣桂英继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