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少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李某、江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李某,江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白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白某乙,男。(原告白某甲父亲)被告李某,男。被告江某某,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896287-9,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414-418单元间和421-425单元间。负责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李某、江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白某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白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白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白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白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