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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殿生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生,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殿生,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洋本院在执行王殿生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殿生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697元、执行费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殿生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殿生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殿生执行费20000元、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殿生执行费2469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70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