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定海与余家海、张美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海,余家海,张美霞,荆州市钜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胡定海。被告余家海。被告张美霞。被告荆州市钜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工民路御河村四组68号。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海与被告余家海、张美霞、荆州市钜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家海、张美霞、荆州市钜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收益、债权等财产。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王荆陵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