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75号陆纪华与伍永强,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纪华,伍永强,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陆纪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65。被告伍永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6492352-6。法定代表人伍永强。被告叶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29。原告陆纪华诉被告伍永强、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陆纪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伍永强向原告借款共9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伍永强一直拖延还款。被告信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伍永强,被告叶梅是被告伍永强的配偶,二被告应对被告伍永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伍永强偿还欠款950000元,并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80000元;2、原告对被告伍永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典居7座2007、2008房屋及地下1134号停车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佛字第××号、04××75号、04××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信业公司、叶梅对被告伍永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以三被告已向其支付2015年3月1日前的利息为由,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伍永强偿还欠款9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被告伍永强分五次共向原告借款1070000元。2015年3月1日,被告伍永强向原告还款120000元。2014年3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信业公司、叶梅对被告伍永强向原告所借的800000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1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又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信业公司、叶梅对被告伍永强向原告所借的270000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另查明: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典居7座2007、2008房屋(该房屋为一户二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佛字第××号、04××75号)及地下1134号停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佛字第××号)的权属人为被告伍永强。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伍永强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顺序为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抵押权利为1);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伍永强就上述停车位办理了抵押登记。再查明,被告伍永强与被告叶梅系夫妻关系,上述债权债务发生于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回单、收据、借据、保证担保合同、粤房地他项权证、居委会证明、结婚证予以证明,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伍永强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伍永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本应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1070000元,但直至本案庭审时,被告伍永强只归还了120000元,余款950000元(1070000元-120000元)至今未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伍永强归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伍永强从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梅、信业公司作为被告伍永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伍永强未还款时,应履行保证人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叶梅、信业公司对被告伍永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后,被告伍永强将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典居7座2007、2008房屋及地下1134号停车位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对上述房屋和停车位享有抵押权。据此,在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房屋及停车位,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告伍永强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就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顺序在先,故对于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的优先受偿顺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之后。被告伍永强、信业公司、叶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永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纪华归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叶梅、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伍永强被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伍永强、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叶梅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陆纪华有权申请拍卖、变卖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典居7座2007、2008房屋及地下1134号停车位,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款,原告陆纪华的优先受偿顺序在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之后);四、驳回原告陆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14070元(原告陆纪华已预交),由原告陆纪华负担1093元,由被告伍永强、叶梅、佛山市三水信业彩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凤腾审判员 卢泽辉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