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沃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沃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法定代表人兰志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浙,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晓南,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沃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杜海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沃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神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