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王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黄x,女,苗族被告王x,男,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