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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王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黄x,女,苗族被告王x,男,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