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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永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永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被告:郭永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