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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丰宁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林,职务经理住丰宁大阁镇东街16号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证:79842731-X被告陈永平,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县大阁镇东苑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