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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廖世湘、江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丛林,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文涛,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世湘。被告江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廖世湘、江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廖世湘、江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廖世湘、江柳的起诉。审判员方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胡志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