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华雄、陈碧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16号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兴隆。委托代理人:夏洁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莉丹,公司员工。被告程华雄,男,1973年3月23日,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32。被告陈碧双,女,1984年10月12日,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26。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华雄、陈碧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石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