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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四娃与王六毛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四娃,王六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白四娃,男,46岁,汉族,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宋慧超,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六毛,男,53岁,汉族,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24岁,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原告白四娃诉被告王六毛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农民,以种地谋生,我是白保元之子,全家5口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我是家庭成员之一,按每人实际分得承包土地7.9亩,我于2006年11月未征得承包土地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将位于刘白地5.5亩,樊二圪台4亩的土地转包给被告耕种,期限20年,从2007年至2027年,转包费计2万元,每亩年均按100元,一次性付清,我与被告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近年种地国家给予粮补,我与被告协商,并经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五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认定我将自己按人承包分得7.9亩土地转包给被告有效,判决后因增加土地转包费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增加。当地村民转包土地的转包费每亩现为350元左右,被告执意以每亩100元的金额继续承包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亩转包费增加至350元,每亩每年增加250元,计每年增加转包费为1975元,从2015年起至2027年春季,应一次性在2015年年底前付清,国家按地给付的各种补贴由我享有。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画押和证人官生作证。此合同已执行八年,根本不存在他们不知情。承包人承包土地后,还是种地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存在终止合同的情况。我包他的地不平整,包地前三年不但没收益,三年共投资五万元用于平整土地,当时我贷的三分钱高利贷帮的他,他如果给我20万元,我把地给他,合同也解除。综上所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四娃于2006年11月29日与被告王六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家庭的承包的9.5亩地转包给王六毛,从2007年至2027年,承包期限是20年,合同约定如果转包土地有变动,原告给予被告补偿如数的地9.5亩到转包期满。此后所转包的土地的利与害全归被告承担。被告于2006年交给原告20000元承包费,平均每亩承包费100元。另审理查明: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五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2015年农作物收获后被告王六毛从9.5亩中返还1.6亩地给白保元,实际被告王六毛承包被告白四娃7.9亩土地。该村的前三年的每亩土地的平均承包费是350元,粮补一直由被告王六毛领取。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和(2015)五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等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白四娃与被告王六毛签订的转包土地的合同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7.9亩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由于近年国家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减免农业税等客观情况,原告、被告在居住地土地转包价格也大幅度的提高,土地转包费近三年平均每亩为350元。因此,根据国家惠农政策的改变及现在的土地转包情况,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原来的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可根据客观情况及当事人居住地土地转包的价格可适当调整,原告白四娃请求增加承包费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近三年每亩承包费350元,因原来每亩承包费100元,而且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20000元一次付清,现原告请求每亩土地承包费增加到350元过高,故应按每亩承包费增加60元,每年每亩增加到160元(包括以前的100元的承包费),7.9亩土地一年增加承包费计474元。粮食综合补贴是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能力,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粮食实行的直接补贴,原告请求领取国家粮补等补贴本院不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六毛从2015年起至2027年每年给付原告白四娃7.9亩土地承包费474元,于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份前付清当年的承包费。二、驳回原告白四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王六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富荣审 判 员  苏跃明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