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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天勇旅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天勇旅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汉平。委托代理人:马菁、王伟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天勇旅社。经营者:庞天云。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天勇旅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天勇旅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州凯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