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聂忠厚与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忠厚,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聂忠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雄恩,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聂忠厚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忠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忠厚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人聂忠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上诉人聂忠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红伟审判员 毛海玲审判员 罗 松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