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凤。本院在执行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猛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