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国隆申请执行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胡国隆,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57735995-8。法定代表人李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芷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臧浩与被执行人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芷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