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潘若成与赵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若成,赵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潘若成,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赵君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