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行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素萍与杨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素萍,杨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萍,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贾勇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福清,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萍与被执行人杨福清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1870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武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福清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商贸街的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福清在银行无存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一并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