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魏爱连与邓爱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连,邓爱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魏爱连。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爱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80号君临国际广场A座8楼。法定代表人陈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周、陆野,该公司员工。原告魏爱连与被告邓爱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爱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研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