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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利平、周智华、周方淮田必英与曾远芬、汤兴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平,周智华,周方淮,田必英,曾远芬,汤兴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03号原告周利平,女,汉族,1999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法定代理人冯家燕,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系周利平之母。原告周智华,男,汉族,2004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法定代理人冯家燕,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系周智华之母。原告周方淮,男,汉族,1938年4月2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原告田必英,女,汉族,1938年8月11日出生,四川省重庆市人。被告曾远芬,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汤兴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平、周智华、周方淮、田必英与被告曾远芬、汤兴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平、周智华、周方淮、田必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