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宗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575号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荣岩,总经理。被告吴宗华,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宗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