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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SilvertinoNorwayNaluz。委托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珠海澧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谭家煜。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及关联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3.75元,由原告柏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志良代理审判员  胡晓艺人民陪审员  魏若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