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德旗与徐洪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德旗,徐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79-2号申请执行人蒋德旗,1980年5月16日,身份代码350321198005166515。被执行人徐洪水,身份代码330622196703096219。蒋德旗与徐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被依法查封的浙D×××××号汽车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