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文明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明,郑彩云,李萌媛,智顺通达(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明,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北京煤矿机械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彩云,女,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北京煤矿机械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萌媛,女,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无业。以上三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贺英民,北京市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智顺通达(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号东域大厦(住宅楼)*座****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文明、郑彩云、李萌媛因与被申请人智顺通达(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智顺通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明、郑彩云、李萌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对本案事实重新认定。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阜成门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为霸占申请人的房产,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将申请人唯一一套住房变更至其名下。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认定申请人与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典当合同是以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促成的,本应依法撤销,但却错误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二)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申请人多次申请追加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未获准。(三)典当行(典当申请人的房产)以113万多元的价格过户,明显利益失衡。申请人的房产当初为解用钱的燃眉之急,将房屋以88万元的价格抵押,又被迫接受其推荐给申请人的委托人杨巍,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价格低廉,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程序和行为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智顺通达公司,智顺通达公司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郑彩云、李文明、李萌媛腾房,于法有据,两审法院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不持异议。李文明申请再审所主张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李文明、郑彩云、李萌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明、郑彩云、李萌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