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嘉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沧浪支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沧浪支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兴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王嘉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沧浪支公司。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张兴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沧浪支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兴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王嘉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