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先富,陕西省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应忠,陕西省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