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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建新与攸清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新,攸清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34号申请人贾建新,男,1978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攸清田,男,1951年4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贾建新申请攸清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