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刑(速)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速)初字第82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毅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速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X月XX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出租车,沿即墨市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路口东处,车右前轮碾压到放置在路面的护栏,致护栏一端翘起与李某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刮碰,致该车损坏。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终结。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王某某系出租车司机,酒后驾车载客,严重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