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王昌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龙,王昌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张志龙,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王昌树,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与被告王昌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龙以与被告王昌树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龙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力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