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聂某某,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立涛,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余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许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