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熊某甲、甘某的A2驾驶证因违法被扣满12分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后通过被告人王某向宜春市驾驶证考试中心报名参加理论考试。2015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二人的驾驶证并不会降级的情况下,对二人谎称参加理论考试后还要降级,但自己可以找人处理保证不降级,需每人交纳6000元。被害人熊某甲、甘某二人信以为真,当场分别交了6000元和3000元现金给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因被害人得知真实情况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王某陆续退回了全部诈骗款项。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处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熊某甲、甘某因驾车违章A2驾驶证均被扣满12分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后通过被告人王某向宜春市驾驶证考试中心报名参加理论考试。2015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二人驾驶证不会降级的情况下,对二人谎称参加理论考试后还要降级,但自己可以帮忙保证不降级,但需每人交纳6000元。被害人熊某甲、甘某二人信以为真,当场分别交了6000元和3000元。当天下午被害人得知真实情况后要求退款被拒绝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陆续向两被害人退回了全部诈骗款项。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我的驾照在年审之前扣了12分,需要重新学习理论并考试,我在宜春市泰极驾校对面的店里报了名。2015年5月4日,在那个店里,一个叫王某的人说交6000块钱给他可以保证我的驾照不降级,我信以为真就交了6000元现金给王某,另外一个跟我一起从奉新过来的甘某也交了3000元现金给他。我们交完钱后去宜春市车管所的大厅询问工作人员驾驶证降级的事情,工作人员跟我们说按规定是不会被降级的。然后我打电话给王某叫他把我6000元钱退回来,办理不降级的事情我不办了,但是他说钱已经交上去了,表示不能退了。2、被害人甘某的陈述:我因为驾照年审之前扣了12分,需要重新学习理论并考试,后来我在我朋友那报名。2015年5月4日姓王的叫我和熊某甲到宜春去找他,在泰极驾校对面一个店里,姓王的和我们说我们的驾照降级后就不能开了,他问我们两个要不要他帮忙让我们的驾照不降级,如果要的话一人交6000元给他,他可以保证我们的驾照不会降级。在店里熊某甲拿了6000块现金给他的,我当时给他3000元。当天我和熊某甲就考完了,我们拿着成绩单就去宜春市车管所归档,顺便询问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我们驾照的事情,车管所的人说驾照按照规定不需要降级,才知道我们是被王某骗了。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我是做驾驶员理论考试培训的,当时熊某甲和甘某报了名,2015年5月4日,我约好他们在宜春市开发区考试理论培训店见面,见面后我把准考证和考试费的发票给他们,我问他们还要这个A2的驾照吗,要的话等下过去,我看下能不能帮他们搞好。我就告诉他们如果要保住A2驾照的话就一人交6000块钱给我,他们就同意了。熊某甲当场就交了6000元现金给我,甘某就交了3000元现金给我。在收他们两个9000元之前大概是4月20日左右我就打过电话问了车管所的人,问了他们两个人的驾照情况,会不会降级,那边跟我说不会降级。我是故意骗他们的,就是想让他们交点钱给我,后来熊某甲知道驾照不会降级就打电话叫我退钱,最后我还是把钱都退给他们了。4、报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4日下午16时43分,被害人熊某乙向110报案称被告人王某诈骗其钱财。5、被害人熊某甲、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熊某乙辨认,该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和4号男子是被告人王某。6、2015年5月6日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熊某甲和甘某两人于2012年度因违法记12分需参加满分考试,此扣分为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3号之前,此证满分学习考试合格后准驾车型不降级。7、证明两份,证实2015年5月8日和5月14日,被害人熊某甲收到王某退回的6000元以及2015年5月15日被害人甘某收到王某退回的3000元。8、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