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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09号原告:董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