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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齐晓东诉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晓东,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原告齐晓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东诉被告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