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齐晓东诉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晓东,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原告齐晓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东诉被告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