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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王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保军,系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英艳,系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姐妹,崂山区人民法院(83)惜民字第72号案件确认了其父亲江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双方所有,但被告却想擅自侵占该房屋,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故诉请判令确认原告对位于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张家河社区崂村建第X号房屋有50%的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系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原告无权主张。同时提交1987年崂山县房屋产权印契证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丈夫张某某从江某某处继承取得,系被告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质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江某某系1994年去世,而该契税证系1987年印制,此时江某某尚未去世,不可能发生继承。庭审中,被告称2014年,涉案房屋在新一轮确权办证中是以被告高某甲的名字申请,但尚在办理中。对此,原告称涉案房屋存在争议,故在新一轮确权办证中未进行登记和公示。对此,王哥庄街道国土资源所称王哥庄街道辖属村在2014年开始了新一轮确权登记,本次登记将对原有证的进行换证、对无证的进行登记;涉案江某某家这种情况则属于本人已经去世,需要变更姓名,具体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先登记,再变更姓名即过户,该项工作尚未完成。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的房屋在2014年当地新一轮房屋确权登记办证中尚未完成确权办证,系权属存在争议,故在政府相关部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办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照峰审 判 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