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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蓉与孙少杰抚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孙蓉。被执行人孙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0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少杰银行存款434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