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蓉与孙少杰抚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孙蓉。被执行人孙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0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少杰银行存款434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