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守军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信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守军。再审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亚平审判员 俞旭明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