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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守军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信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守军。再审申请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亚平审判员  俞旭明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