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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尚红与周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红,周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周尚红,农民。被告:周永光,农民。原告周尚红与被告周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尚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尚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