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侯爱兰、张兴凯、张文成、张舒氏与石新亮、青岛远石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30号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3行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784元”有笔误,第7页第12行中“216127.15元”有笔误,第7页第23行中“114784元”有笔误,第8页第3行中“216127.15元”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7页第3行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784元”更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16784元”。第7页第12行中“216127.15元”更正为“214127.15元”。第7页第23行中“114784元”更正为“116784元”。第8页第3行中“216127.15元”更正为“214127.15元”。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