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安吉美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美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钱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安吉美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琴。委托代理人:郎其才。被告:钱燕。原告安吉美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钱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钱燕支付原告美达公司货款13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4月29日,被告钱燕分别向原告美达公司购买茶叶包装盒,共计价13600元,并约定被告需按期付款,若无约定或超过一个月未付,违约金按货款的1‰/日计算。嗣后,被告钱燕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钱燕尚欠原告美达公司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钱燕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被告除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按约进行计算,但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1%进行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美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36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800元自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8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算,12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被告钱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