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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伏芹与李水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芹,李水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伏芹,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水庆,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伏芹诉被告李水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伏芹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