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留海与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海,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王留海,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生。被告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许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全柱,该公司社保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刚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海诉被告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留海承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