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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全松哲与金龙国之间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全松哲,男,1967年2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东盛涌镇。被执行人金龙国,男,1956年9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辉委*组。申请执行人全松哲与被执行人金龙国之间拖欠工资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23340元、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246元。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金龙国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龙国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3340元、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246元),但被执行人金龙国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松哲。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全松哲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