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加祥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加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7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6月4日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加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赵加祥在得知其朋友陈某侄子黄某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消息后,自称认识荆门市交警队的领导,可以帮助黄某在不通过考试情况下办好驾驶证。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赵加祥先后多次以办证需要报名费、资料费、走关系等理由骗取黄某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赵加祥于2015年5月14日在武昌火车站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加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驾驶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007)东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1)钟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加祥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加祥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加祥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加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加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