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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24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延领 搜索“”